1、陕西师范大学标志性科研成果经费奖励办法
(2007年12月修订)
为激励我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围绕科学前沿问题和关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热点问题开展研究工作,产出高水平、有影响的标志性科研成果,扩大我校在国内外学术界的影响,提升我校办学水平,加快我校由教学科研型大学向以教师教育为主要特色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的转型,学校于2004年起设立了“陕西师范大学标志性科研成果经费奖励基金”。现依据近几年的实践经验,对原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第一条 基金奖励的成果范围及奖励经费标准
1.国际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1)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经费20万元;
(2)按《SCI分区检索》目录,在第一区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奖励经费5万元;
(3)按《SCI分区检索》目录,在第二区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奖励经费1万元;
(4)在《SSCI》期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奖励经费2万元。
2.国内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1)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奖励经费2万元;
(2)在其它18种“人文社科类最具影响力的国内学术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奖励经费1万元。
3.高层次科研成果奖
(1)获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或国家发明一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200万元;获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或国家发明二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100万元;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50万元。
(2)获教育部科技成果奖、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陕西省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10万元;二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5万元;三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2万元。
(3)获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2万元;二等奖每项成果奖励经费1万元。
以上获奖成果均指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对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高层次获奖成果按上述额度的50%给予奖励,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的获奖成果按上述额度的30%给予奖励,但奖励经费在1万元以下的不再给予。对虽有我校教师参加完成但未将我校列入获奖单位的成果,不予奖励。
4.应用技术成果
(1)获一项国家发明专利奖励经费1万元;
(2)成果转化为学校带来直接经济效益(净收益)20万元(含)以上,按每项成果所得净收益的10%予以经费奖励。
第二条 基金申请程序
标志性成果经费奖励基金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凡产出第一条所属标志性成果的第一完成人(或课题负责人),于成果产出当年12月底以前提出经费奖励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经学院(中心、所)初审签字盖章后分报科技、社科处,经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财务处将奖励经费划拨给成果第一完成人(或课题负责人)。
第三条 基金奖励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1.基金奖励经费用于资助完成成果的课题组继续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经费有效使用期为三年,三年后未用经费由学校收回。
2.基金奖励经费使用范围与校级重点项目经费使用范围相同,由课题负责人统筹掌握使用,学院(中心、所)负责管理。
第四条 其它
1. 本奖励基金不重复计奖,同一成果在符合多项奖励条件时只按最高限给予奖励。
2. 本办法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其生效期始自2007年1月1日。2004年元月颁布的原管理办法相应废止。
3.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科技处和社科处共同解释。其未尽事宜,可在执行过程中由科技处或社科处提出,经主管校长审核后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