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
科 研 工 作 暂 行 条 例(修订)
一、为推动国际商学院的科学研究工作,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1.国际商学院教师有义务以不同方式参与学院的科研工作,推动商学院科学研究事业的不断发展。
2.国际商学院的科研工作包括科研业务和科研管理两个方面。业务工作包括课题申报、课题研究与讨论、研究成果的发表、出版、评价、报奖及推广与应用;管理工作包括一切围绕科研业务开展的相关辅助性服务活动。
3.国际商学院教师在完成教学、管理、服务等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有权利以本学院教师的名义参与学院的科研活动,在学术会议、互联网及出版刊物上发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研究成果。
4.国际商学院每年年终对为本院科研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或组织予以奖励。科研管理工作的奖励由主管院长提名,经院务会讨论确定;科研业务工作的奖励,按照业绩或成果的类型、等级,依照本条例具体规定进行。
5.凡以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为申报单位的且第一署名为我院正式教师,获得院外课题研究立项且经费到位者,学院将对其给予配套基金。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者,学院以1:0.4的比例给予配套基金;获得教育部或其他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基金者,学院以1:0.3的比例给予配套基金;获得市级、厅局级研究基金者,以1:0.1的比例给予配套基金;横向课题按1:0.05比例配套基金;横向课题到校经费5万元以上等同于厅局级项目、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等同于省部级项目,到校经费30万元以上等同于国家级项目。
立项课题奖励:国家级5000元、省部级2000元、厅局级1000元。
6.国际商学院每学年提供一笔旨在繁荣、发展本院学术事业的院科研基金。基金额度由院务会根据学院每年可控财力状况具体确定。除学院统一的日常科研管理、学术交流、学术交往、特殊成果奖励与出版等开支外,院科研基金的主要部分将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及需要,拨付给学院各研究中心支配使用。商学院的每位在编教师均有向各研究中心申请课题的权利。各研究中心要根据本中心的性质及承担的学科建设任务,制定具体的课题指南,面向院内外人员组织课题申报。院外人员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的项目,第一负责人必须是陕西师范大学的特聘教师,其总份额不得超过中心年立项总金额的三分之一,且发表的成果必须标有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某研究中心课题项目的说明文字。各中心确立的项目,可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各类项目资助金额以每年可控财力状况具体而定。
7.国际商学院在编教师可自愿向各研究中心申请课题立项。申请应遵循各中心确定的课题指南和申报程序。各中心在合理分析、比较申报人材料的基础上,通过规范、公平的程序,确定每年获得本中心资助项目的人选,报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者可正式立项。在各研究中心申请立项的课题负责人三分之二以上必须是国际商学院的在编教师,课题组成员可以在校内外组合。学院鼓励吸纳本院研究生进入课题研究组织。
8.国际商学院每年年终时对我院教师以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为署名单位且以第一作者署名的(含导师与学生合作发表的论文,导师均计算为第一署名),在核心和权威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奖励。在学校认定的(经济、管理、法学、综合及学报)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教授每篇奖励人民币200元、副教授每篇奖励人民币300元、讲师每篇奖励人民币400元、助教每篇奖励人民币500元(《陕西师范大学学报》每发表1篇论文按1/2核心期刊计算奖励);在学校认定的(经济、管理、法学、综合及学报)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教授每篇奖励人民币2000元、副教授每篇奖励人民币3000元、讲师每篇奖励人民币4000元、助教每篇奖励人民币5000元;其中,在《中国社会科学》和《经济研究》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每篇奖励人民币10000元。所有奖励的论文必须向学院科研办公室提供刊载本论文的原始刊物一份,交学院存档。
9.学院对出版的著作(含专著、编著、教材)每两年评审一次,被评为优秀著作的,给与一定奖励,每部奖一万元。对学校已给予资助的,可参评不奖励。译著按学术著作奖励标准的1/2计算。主编、副主编的学术研究成果,对我院教师作为第一、第二署名人的,依次按学术著作奖励标准的50%和30%计算。
10.学院鼓励我院教师积极参与申报各种研究成果的评奖活动,对于获得重要奖项的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凡我院教师独立(含本院教工合作)获得国家级研究成果奖的,以申报成果为单位,一等奖奖励10000元人民币;二等奖奖励5000元人民币;三等奖奖励3000元人民币。独立获得省部级研究成果奖的,以申报成果为单位,一等奖奖励5000元人民币;二等奖奖励3000元人民币;三等奖奖励1000元人民币。获得市级、厅局级研究成果奖的,以申报成果为单位,一等奖奖励2000元人民币;二等奖奖励1000元人民币,三等奖奖励500元人民币。与外单位成员合作获奖的,学院只奖励我院教师为前两名获奖者。第一获奖人为我院教师者,给予其上述同等级奖励额度的2/3人民币作为奖励;第二获奖人为我院教师者,给予其上述相同等级奖励额度的1/3人民币作为奖励。
二、对人才培养的奖励的规定
(1)国家级及省级教学奖;
(2)省部级及其以上精品课程;
(3)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
(4)省级及其以上教学名师;
(5)省部级及其以上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责任导师;第一署名须为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
(6)研究生高层次论文(奖励责任导师:理科为权威及其以上论文;文科为核心及其以上论文;第一署名须为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
三、对学科建设奖励的规定:
(1)国家重点学科(含培育)负责人及子项目主持人;
(2)省部级及其以上实验室(工程中心、基地等)的负责人;
(3)“211工程”项目首席专家及子项目负责人;
(4)一级、二级博士学位授权点及一级硕士学位授权点相关负责人。
四、对于申报各项课题奖励的规定:
1、凡以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为申报单位的且第一署名为我院正式教师,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者,学院每项课题奖励500元;申报教育部或其他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基金者,学院每项课题奖励300元;申报市级、厅局级研究基金者,学院每项课题奖励150元。
2、学院鼓励我院教师积极参与申报各种研究成果的评奖活动,对于报省部级以上奖项的教师予以150元奖励。
五、对于学科建设、学位点申报奖励的规定:
1、凡独立完成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的填表任务,奖励2000元或计65个课时的工作量。
2、凡独立完成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的填表任务,奖励1000元或计35个课时的工作量。
2、凡独立完成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请表的填表任务,奖励500元或计25个课时的工作量。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国际商学院院务委员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